金融新业态下需关注的五大金融关系

2014-04-29 14:26:12 wen 85

 据中国典当网。伴随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制度变迁,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也在日益竞争的格局中不断创新,新旧金融业态交织互动,共同推动着我国金融业态的演变和发展。总体呈现四大演变:一是金融组织形式的演变。金融控股公司的陆续出现使混业经营模式逐步浮出水面,同时各类新型的专业化、功能性金融机构不断涌现;二是金融业务模式的演变。跨业、跨市场融合,同业市场、理财业务创新层出不穷。金融脱媒对银行功能的弱化、利率市场化加速金融脱媒的叠加效应;三是融资渠道的演变。金融创新的深化,使得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融资渠道脱媒化不断增强,传统的银行信贷渠道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重要性逐渐下降;四是金融新业态的演变。阿里余额宝、腾讯微信支付、P2P、网络银行、手机银行,互联网、电商巨头竞相涉足金融领域。金融业态演变在促进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提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形成了一系列亟待高度关注的矛盾和关系。

    现实存在的混业经营与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自《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施后,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转变渐成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国际性趋势,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经营体制已走过了由分业向混业的演变。在我国,尽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藩篱尚未打破,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和创新,特别是银、证、保边缘业务的合作与创新,原有的分业经营所设定的边界逐渐模糊化,事实上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管理”时代。这种变化对现行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模式做出相应的调整。但这种变革或调整,是否意味着分业监管走向统一监管是不二选择?

    尽管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历史演变总体上遵循从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又从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的轨迹,但采取何种监管模式更有效,从实践层面尚未形成定论,不同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对监管模式的选择并无定式。在我国,基于现实存在的混业经营,关于分业还是统一监管的争论一直是业界热议的话题。实行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最核心的原则应该是对制度变迁成本(包括监管成本和执行成本)的考量,即:这种变革是否能真正达到预期目标,能否有效解决混业经营格局下的监管真空问题,能否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业运行面临的监管成本,能否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

    因此,当前我国因应金融新业态下混业经营,除了强化监管内功、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外,还应着力处理好几个问题:一是强化监管协调机制,努力降低协调成本。以部际联席会议为基础,加强三家监管机构基于整体金融市场发展视角及不同子市场之间的协调,尽可能减少业务交叉和重复,降低监管成本。二是加快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制度,强化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三是强化功能监管,加快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换。三个监管部门在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监管的视角更注重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

    银行业发展转型与影子银行监管

    “影子银行”是近年来业界热议的话题之一。社会各界对“影子银行”本身的概念、定义也不完全统一。国务院“107号文”从监管角度将我国的影子银行归纳为三类,但在具体细分尚存分歧。尤其是第三类“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的部分业务,如部分类业务、银信合作,被视为银行中的“影子银行”,而且这类业务无论和影响均在影子银行系统占据核心。

    从银行角度看,基于“理财业务”的影子银行的出现,某种程度上既反映了现行的金融经营机制与监管体制博弈的结果,也反映了传统盈利模式困境下现代金融转型的迫切性与体制机制的矛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传统银行存款来源、信贷规模方面都受到约束,传统的盈利模式日益暴露其弊端,倒逼银行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来弥补传统业务的不足,以稳住银行利润基础。如通过理财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吸引资金或变相高息揽储;通过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证券化将表内业务表外化。

    客观地看,影子银行通过资产转移和证券化操作,拓宽了传统银行融资渠道,提高了资金流动性,对于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对金融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一方面,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顺应了金融业对新型产品何全面服务的需求,也是银行业转型的必然结果,体现了金融业由投资储蓄媒介的垄断行业向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金融服务业的转型。另一方面,影子银行的发展对传统金融体系造成了冲击,其负效应不可忽视。影子银行迫使银行增加表外业务,导致商业银行变得更加投机,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但影子银行快速发展的一方面,同时影子银行体系中出现的金融风险会被传导至正规银行体系,从而导致了风险的传染,并增加了系统性风险。

    因此,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疏堵结合。除了按照国务院“107号文”要求加强对理财业务、信托业务的监管外,关键是要推进制度创新,包括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严格的量化贷存比和贷款额度要求。要通过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直接融资、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商业银行转型,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表内外理财产品,逐步减少总量,优化结构,促使其将一部分影子银行业务回归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至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影子银行的监管,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厘清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相关部门的联动和信息共享。

    民间融资的阳光化与银行风险防火墙的建立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社会资金融通形式,其积极与消极作用均非常突出,只不过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下表现程度不同,优劣态势对比不同。近年来,随着实体经济运行环境的变化,以及房地产等行业高回报效应的影响,民间融资的功能也从单纯地为闲置资金寻找出路、缓解经营性资金周转困难转为依赖民间借贷作为主要收入渠道。一些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纷纷介入民间借贷,以企业注册垫资、银行贷款“过桥”、短期资金周转等方式直接向社会提供融资,加剧了民间借贷的投机性,增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给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敞口。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民间融资的两面性认知日益深刻,要求民间融资阳光化的呼声也日益强烈。浙江出台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无疑将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大大推进了一步,但民间融资的痼疾依然。尽管民间融资的监管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但资金的流动性导致民间融资风险向金融体系传染,始终是悬在金融体系头上的一把剑。如何构筑起银行信贷与民间融资之间的防火墙,成为当今银行业亟待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需要多向思维。首先,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成为消释银行民间融资外部风险的关键。利率市场化的实现,将大大缩小银行借贷利差以及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的利差,减少套利机会,平抑实体企业参与民间融资的动能。其次,加快民间融资立法是民间融资阳光化的前提。要尽快在法律上明确民间融资合法主体、方式、利率、程序和广告刊登等内容,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金融活动、高利贷的界限,并明确非法金融处置依据和程序。尽管浙江出台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但无论法规的层级还是实施的范围均很有限,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和全国范围内推进民间融资的立法。第三,完善商业银行管理机制是建立外部风险防火墙的基础。要有效隔离外部风险对银行体系的冲击,堵塞由于银行自身制度缺陷预留的风险传染通道,特别是在贷后管理上,要强化对借款人贷款用途的跟踪,防止贷款被挪用、特别是被转贷。同时,鼓励银行机构创新还款方式,科学设定贷款期限、额度,实现与企业经营周期的匹配,避免产生不合理的转贷需求,以挤压民间借贷空间。

    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崛起与传统金融的竞合

    近年来,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等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崛起,从阿里小贷的成功、到众筹模式的兴起,再到余额宝的大热,使金融业态发生全新的变化,对传统金融形成较大冲击。

    在新业态下,金融业的传统格局能否被打破,或如媒体所渲染的,互联网金融能否颠覆传统银行业?笔者的观点是否定的,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地位及其与传统金融的关系需要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唯有如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不会迷失方向,传统金融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面前才不会乱了阵脚。

    首先,互联网金融是内生与金融生态产业链的一种创新,是依附而非决裂于传统金融生长的金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是由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催生出来的。互联网金融某种程度上迎合了消费者在消费和投资方面的便捷性要求,也有效地降低了金融的门槛,而这些恰恰是传统金融行业相对欠缺之处。由于金融和互联网都是基于数据延伸出来的行业,所以二者本身就有先天的关联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其将触角伸向与之靠近的金融也是必然的趋势。相应地,从长远看互联网金融也是传统金融发展的战略取向之一,或传统金融贷开发的蓝海。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论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支付公司,都是互联网金融生态产业链里的一环;银行提供的是基础的服务,第三方支付则是应用层面和服务层面的支持和延伸。

    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崛起是对传统金融的一种补充。互联网金融是跨界融合的创新。互联网金融利用信息技术为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提供不同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新渠道,使资金融通更加便捷、高效效率。但无论从客户对象还是业务内容看,互联网金融仅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仅限于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商,以及零售用户;这些客户往往是在抵押担保等方面达不到银行门槛、在正常的银行体系里难以融到资的客户。从目前情况看,毕竟整个社会主体的结算支付还是由银行体系完成,整个社会财富的主要部分是在银行体系之间流转,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量在整个金融体系的支付规模里占比仅1%左右。

    再次,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有一定影响,但冲击毕竟有限,更谈不上颠覆。我国金融市场效率低下、资金配置错位严重的现状下,互联网创新更多体现在资金融通渠道的拓宽上,即满足银行主体客户之外的融资需求和提升资金收益率,而这方面恰是传统金融的软肋,因此易对传统金融造成冲击。互联网金融主要从三个方面影响传统银行业:客户维护和拓展、存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形成;但由于传统银行和互联网银行的主要客户交集很小,二者的业务性质存在较大差异性,这些冲击很有限。而且,无论互联网金融如何发达,第三方支付所完成的客户之间的交易其实是二级帐户,其终究还需以传统银行为依托,始终脱离不了银行体系。试想,如果没有传统银行的信用卡、存款账户的支撑,互联网金融“毛之焉附”?

    最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总体上是一种竞合关系。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竞争,主要集中在网络支付行业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及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的冲击,包括信用卡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代收代付(公用事业费、保险费等),以及与财产、资产管理相关的流动资金管理解决方案、应收账款融资、基金网销等。但总体看,随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竞和关系,二者互相融合渗透、互相补充替代。特别是在网络支付安全方面,二者的利益诉求一直,客观上需要在支付服务的安全控制、风险管理等领域互相合作。

    客观地看,互联网金融有互联网的竞争优势,表现为:客户粘性较强,服务的多元化、个性化,以及比较强大的大数据分析等;传统金融自有传统金融的优势,包括在金融品牌、人力资源及长期形成的巨大用户资源和风险控制能力等。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传统金融关键是要能从中深刻反思自身的经营服务理念,在经营方式、业务体系扬长避短,不断创新。在大数据时代,传统金融尤其需要与互联网金融紧密结合,一方面推进银行本身的数据驱动发展方式,另一方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把控,从而二者实现互利共存的“竞合关系”。必须清楚地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竞合,最终要回到一个最基础的问题:金融的支撑是什么,或金融服务模式所赖以存在的经济主体形态是什么,如果不弄清这一点,盲目提银行触网,可能会令传统金融很受伤!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互动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为多元化、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客户的泛空间性,风险依托互联网的快速传递性,使风险监管充满更多的不可控、不可测性。如何通过有效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成为目前极富挑战性的重要课题。

    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服务于实体经济,而不是脱离实体经济独自起飞,金融监管要在有效创新和防范过度创新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关注金融发展一般顾虑和国家特定禀赋之间的良好结合。考虑到制度选择和发展过程当中的各种基本的规律,还要结合特定国家在经济基础、文化特质和制度框架等方面具体的特征。在如此基础上构建的效率性和稳定性相互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才有可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首先,要坚守底线。互联网金融的道德底线、风险底线,就是不能成为传统意义上的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崛起的同时,也有不和谐音。一些公司涉足P2P网贷,有些公司甚至出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现象,打擦边球;一些公司不注重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注重短期的拼规模,非常急功近利,也给这个行业带来很高的风险。因此,坚守上述底线,是维护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

    其次,要差异化监管。互联网金融尤其独特的客户秉性和业务内涵,表现出与传统金融不同的风险特征。因此不能传统商业银行的标准监管互联网金融,否则互联网金融永远发展不起来。应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以及它的风险结构,制定一个适合互联网金融成长和发展,同时又能保证人们财产安全的监管标准。

    第三,要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强化行业准入,确定监管主体。逐步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体系,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要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此外,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积极与国外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共同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保护本国用户在国外、外国用户在本国的合法经济金融权益。

    第四,要高度重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过量化、复杂化、非对称性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要极端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要把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列为互联网银行准入审查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信息来源:中裕冠典当行  闫凤菊,4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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